中新網(wǎng)10月26日電 據新鄉市人民檢察院官方微博消息,經(jīng)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準,殺害鄰家五歲男童王明涵的罪犯李秀玲于2016年10月26日被交付執行死刑,新鄉市衛河地區人民檢察院派員全程監督。
2015年12月1日上午,該案在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kāi)開(kāi)庭審理。被告人李某某依法作了最后陳述,當庭認罪并表示了懺悔。
經(jīng)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李秀玲與被害人王明涵兩家系新鄉縣小冀鎮郝村前后院鄰居。王明涵生前經(jīng)常去被告人李秀玲家找其孫子玩耍,李秀玲因嫉妒王明涵比自己的孫子健康、聰明而產(chǎn)生殺害王明涵的犯罪意圖。
2015年6月,被告人李秀玲對其家院中花池內多年廢棄的窨井進(jìn)行了清理,準備將王明涵殺害后藏尸該窨井。
2015年7月8日下午,被告人李秀玲多次到被害人家中,在得知被害人奶奶張九連準備洗澡時(shí)離開(kāi)被害人家。18時(shí)許,被告人李秀玲發(fā)現王明涵獨自一人在胡同口玩耍時(shí),遂將王明涵誘騙至其家中,并殺害。被告人李秀玲用床單將王明涵尸體包裹并隱藏于其事先清理好的窨井內,又用衣服、土、水泥塊等物進(jìn)行了掩埋。
2015年7月26日1時(shí)30分許,王明涵尸體在窨井中被發(fā)現。經(jīng)法醫鑒定:不排除王明涵系因機械性窒息而死亡。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秀玲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被告人李秀玲系坦白,不構成自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guān)條文之規定,判決被告人李秀玲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宣判后,被告人李秀玲當庭表示不上訴 。
經(jīng)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準,殺害鄰家五歲男童王明涵的罪犯李秀玲于2016年10月26日被交付執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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