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網(wǎng)訊 經(jīng)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準,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院長(cháng)下達的執行死刑命令,慶陽(yáng)市中級人民法院于1月19日上午對故意殺人犯張志恒執行了死刑。
張志恒,1989年出生,鎮原縣人。張志恒與妻子景某某婚后關(guān)系不睦。2018年8月29日,二人相約從外地返回鎮原縣住所地辦理離婚手續。張志恒認為景某某同意離婚是受其家人挑撥,即對其娘家人心生怨恨。當日19時(shí)20分許,張志恒竄至景某某娘家,持刀將景某某祖父景某甲、祖母李某某殺死后,將景某某娘家大門(mén)反鎖,取出廚房?jì)鹊氖秤糜土転⒃谄渥灾频幕鸢鸭氨眰任彘g房屋內的被褥上,引燃燒毀房屋及屋內物品。張志恒縱火后欲自殺未遂。
2019年7月15日,慶陽(yáng)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張志恒故意殺人、故意毀壞他人財物案一審公開(kāi)宣判,認定被告人張志恒犯故意殺人罪、故意毀壞財物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判決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物質(zhì)損失共計325569.5元。宣判后,張志恒不服提出上訴。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依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經(jīng)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核準判處罪犯張志恒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責任編輯:蘇玉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