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辦理虛假土地使用證,開(kāi)發(fā)商以此修建4棟18層商住樓
紅古區國土局原正副局長(cháng)雙雙獲刑
大西北網(wǎng)8月25日訊 據蘭州晨報報道:原蘭州市紅古區規劃國土資源局局長(cháng)趙某甲安排分管副局長(cháng)趙某乙及工作人員,為甘肅金海天房地產(chǎn)開(kāi)發(fā)有限公司(簡(jiǎn)稱(chēng):金海天公司)辦理虛假?lài)型恋厥褂米C,并持該證取得了修建高層商業(yè)住宅樓的批復文件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之后,金海天公司超標準修建了4棟18層商業(yè)住宅樓。2013年5月,永登縣法院對四名犯罪嫌疑人一審作出宣判,因犯濫用職權罪,趙某甲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趙某乙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王某甲、王某乙,免予刑事處罰;扣押的贓款依法沒(méi)收,上繳國庫。宣判后,四被告提起上訴。2014年6月,該案發(fā)回重審后,維持原判。
經(jīng)查,2006年6月19日,紅古區土地儲備中心根據批復將紅古路北側總面積19.33畝儲備土地掛牌出讓。2006年7月29日,金海天公司以6710911.53元的成交價(jià)獲取使用權面積為12886.70平方米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上繳財政專(zhuān)戶(hù)。2006年9月29日,金海天公司辦理了國有土地使用證。后為增大建筑面積,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某乙找到時(shí)任紅古區規劃國土資源局局長(cháng)趙某甲,趙某甲同意并安排原分管副局長(cháng)趙某乙給其辦理使用權面積為35200平方米(合52.8畝)的國有土地使用證,趙某乙隨即安排地籍辦主任王某甲辦理,后王某甲又安排地籍辦工作人員王某乙于2006年10月29日用同一編號、同一地號、同一土地使用權人辦理了35200平方米(合52.8畝)的虛假?lài)型恋厥褂米C。
后金海天公司持虛假的國有土地使用證,從省建設廳取得了在該宗土地上修建高層商業(yè)住樓初步設計的批復文件,從紅古區城鄉規劃建設局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其利用虛假的國有土地使用證,超標準修建了4棟18層商業(yè)住宅樓。經(jīng)蘭州市國土資源局復核,金海天公司應補繳土地出讓金總額為7709606元。案發(fā)后,金海天公司已補繳全部土地出讓金。
永登縣法院審理后認為,趙某甲、趙某乙、王某甲、王某乙之行為均構成濫用職權罪,且情節特別嚴重。但考慮到趙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趙某乙、王某甲、王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同時(shí),趙某乙于2011年7月21日在被采取強制措施后,如實(shí)供述了該案的全部犯罪事實(shí),構成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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