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殖大棚被強拆案主體不適格 養老院工程被叫停案在復議期
大西北網(wǎng)3月23日訊 為給基礎設施及重大項目讓路,新區土地征收管理中心拆除了皋蘭村民的養殖大棚;養老院主體已完工,配套設施建設中卻被蘭州市國土資源局西固分局喊停。在上述兩個(gè)事件中,當事人對新區土地征收管理中心、蘭州市國土資源局西固分局的行為均持有異議,遂分別遞交訴狀,請求法院依法確認。自2013年開(kāi)始,永登縣、西固區行政訴訟案件統一交由七里河區法院集中管轄,3月16日,七里河區法院公布了兩起案件的裁定結果。
訴蘭州新區土地征收管理中心主體不適格被駁回
原告孫維訴稱(chēng),自己在皋蘭縣西岔鎮中川村1901號擁有合法所有權的住宅、養殖大棚及土地。2014年6月29日,被告蘭州新區土地征收管理中心以征收土地為由,制作了針對原告的《保護性(施工)通知書(shū)》,該通知書(shū)中告知原告,為確?;A設施及重大項目建設有序推進(jìn),特進(jìn)行保護性施工(拆除)。2014年6月29日孫維收到該通知書(shū)。2014年7月11日,蘭州新區土地管理中心組織一行人員將孫維及家人采取了控制措施后,用挖掘機等大型工具將養殖大棚拆除,造成慘重損失,孫維認為,蘭州新區土地管理中心在沒(méi)有履行合法程序的情況下,實(shí)施強行拆除養殖大棚的行為違法,損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確認被告拆除養殖大棚的行政行為違法,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七里河區法院在受理案件后認為,本案中蘭州新區土地征收管理中心為事業(yè)單位,不是行政機關(guān),也不是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也沒(méi)有證據顯示有其他行政機關(guān)的委托,故其不具備行政主體的資格,作為本案主體不適格。據此,法院遂駁回孫維的起訴。
行政復議期間提起上訴法院不予受理
原告甘肅元泰生態(tài)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訴稱(chēng),2014年8月28日,其向西固河口鄉政府及被告申報了“甘肅元泰酒店式生態(tài)養老院項目”,該項目得到了相關(guān)政府、機構的批準,隨后,原告投入了大量人力和財力,該項目已建成,主體設施已完工,配套設施正在建設中。2014年11月17日,蘭州市國土資源局西固分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責令原告自行拆除非法占有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恢復土地原狀,退還非法占有土地;對非法占有的土地處以每平方米10元,共計2萬(wàn)元罰款;逾期不執行的,被告將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對此處罰決定書(shū),原告認為應當撤銷(xiāo)。于是,原告將蘭州市國土資源局西固分局告上七里河區法院,請求依法撤銷(xiāo)其作出的蘭國土資西執罰字148號《行政處罰決定書(shū)》。
七里河區法院受理案件并審理后認為,本案原告提起行政復議申請后,2014年12月2日西固區人民政府依法受理,按照法律規定,行政復議期限為60日。2014年12月9日,原告在法定復議期間內向法院提起訴訟,該起訴應不予受理。綜上,經(jīng)七里河區法院審判委員會(huì )討論決定,駁回原告起訴。
(責任編輯:鑫報)